2016年3月16日南方都市报头条新闻 标题:深圳客”在惠州买房交8万首付后无法办按揭 被要求退房http://www.oeeee.com/nis/201603/16/426370.html 在此,我还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首先,我们与卖方之间的《东岸丽都花园认购书》,《借条》、等都是在东岸丽都花园(中央公园)开发商安排下的系列协议,而且我们有事先说明自己不符合首付3成银行按揭7成的条件,也不具备一次性全部支付首付的能力;正是受到了开发商方销售的从旁诱导,之后才接受了开发商售楼人员的建议先交定金3万之后再作垫资首付的安排,才签署的《东岸丽都花园认购书》,《借条》等协议以及支付3万元的定金及后面4月1日补交的近5万元的购房款,而作为房产开发商,其安排的这种为购房人出资垫付房子首付款的售房模式,其本质就是为实现促销目的而规避《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违规套取银行贷款行为,并把风险转给我们购房者,作为开发商本就不应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诱导买方以这种方式购房,。 其次,我们有疑问一.a.卖方竟然把《东岸丽都花园认购书》的签署日期写错,2015年1月10日写成2014年1月10日(我们有刷卡付3万定金的付款凭证日期为证),b.当天签署的《东岸丽都花园认购书》中条款约定:认购方须于签署本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即2014年1月10日前付清首付款,(注意签署当日就是2015年1月10号,那么哪来的七日,怎么七日内付清),否则卖方将定金不退,(在前面的帖子中我也多次说过,当时卖方销售人员一再在旁强调 这个协议只是个形式,按揭下来还会签正式的合同,让买方不要担心 放心签, 就算万一按揭办不下来钱也会退的);请问 这算是一份什么样的认购书?也之所以后面在去做银行按揭的时候 开发商要把我们手里的这份认购书收回去应该就是这个原因吧。 疑问二.为何又在过了2个多月之后的2015年4月1日让我们去付款和签署《借条》,难道真如开发商方刘经理说的出于好心帮忙解决难题,唯一能解释得过去的是,4月份那会房子不好卖,开发商想卖出这套房子,所以即使过了协议约定的时间也没有关系(房产销售中介销售当初也是这么承诺的),只要我们能交钱一切都好办,开发商这个时候并不想按协议上约定的去执行,否则为何不是在这个时候跟我们说,房子不卖你们了,定金也不退给你们了,而是让我们延迟交首付并垫付部分首付款呢,原因依旧只有一个:4月份这个时候房子还是不好卖也没涨价,。 至于 开发商方刘经理说我们借了开发商钱一直不还,而我们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内有去开发商财务处交过款,(我们愿意一次性还上借的全部款包括利息),但开发商财务不收我们的钱,(跟财务的通话我有录音)。 我们之所以不愿意支付《借条》的欠款原因:(开发商帮我们造假办按揭,我们没有银行流水)按揭部的人要我们做满6个月银行流水也就是要等到2015年10月中旬才能去找他们做银行按揭,而在此期间 1.我们通过网络已经了解到开发商方面与不少买房的发生了定金不退的纠纷(网络上的帖子可以为证),让我们对卖方承诺的定金可退产生了怀疑和担心;对继续支付卖方款项可能拿不回担心,更对银行按揭是否能成功担心,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只有等到按揭办下来再交这部分钱才能降低我们的风险,我们有跟卖方财务说过愿意承担借条中约定的逾期月利息,愿意在按揭办下来时一次性付清首付的借款和约定的利息,我们不得不担心万一按揭办不下来我们交了的钱到时可能还得向开发商讨回,交的越多,风险越大,现在也完全证实了当时的担心! 我们10月份开始做按揭,但办不下来,个中原因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在这里还有一关键点必须提及,那就是2015年10月份的时候 大亚湾的房价已经涨了很多了。 再说 开发商2015年春节前曾经要求我们一次性付完全款,我们也同意了,可我们同意了,开发商那边又不同意了,说等年后再说,而年后的结果就是取消合同,钱不退回给我们。 在这里,我还得再说说刘经理提及的购房合同,开发商方自始至终一份签署的合同也没给我们,连复印件都没给过我们,最后在我多次追要下也只是给了一份空白合同。这份合同上面在最后的附加补充条款中有他说的违约需赔偿总房款的20%违约金条款,。 南都报中原文:“销售代表经理刘先生称,按照合同约定,罗先生没有如期办理按揭,开发商要收回房子,而且罗先生还要赔偿合同总价的20%即10多万元,不过开发商只是要求他退房,不要他赔偿,但首付款不退还。”在这里我不禁要问开发商,被要求退房真的跟房子涨价无关吗?会有人相信你们吗?你们从一开始就没有按双方签署的协议执行,协议合同的约束力又从何而来,如果我们理亏,你们有那么好心不要赔偿?说这样的话会有人相信吗?你们单方面扩大解约权,就是侵害我们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再看看你们给我们所谓的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双方违约金支付额度不对等,如果是你们违约只需支付已付款的2%违约金,而若我们违约 则需支付你们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这不是赤裸裸的合同陷阱是什么? 再说没有如期办理按揭是我们单方面违约吗?违规造假去办理银行按揭如何如期办理?难道不是你们为了达到促销房子的目的而规避国家房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有意诱导我们去套取银行贷款的,还要把所有的风险和后果转嫁给我们要我们承担? 退一步讲,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规定,作为开发商你们安排我们借款,变相让我们支付低于30%比例首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该合同无效,你们凭什么还要我们支付20%的违约金。 南都报原文:
律师视点
双方皆违约开发商应退全款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认为,在本次购房纠纷中,开发商与罗先生双方皆签订了购房协议,罗先生本不具备购房条件,但依然支付了“首付款”,而且双方都没有按时办理相关的首付款、按揭等业务,因此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况。
“既然这样,那么购房合同无效,双方皆违约,开发商则要退还全部首付款。”杜兆勇说。
我们在此再次强烈要求开发商退回我们交的全部购房款!!!!! 请求大亚湾房管局 政府相关领导 出面监督处理此事, 帮助我们要回我们的购房款,!!! 也继续请求大家给予我们支持和声援,帮助我们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拿回我们的血汗钱。不尽感激。 其他链接 开发商隐瞒设圈套 九成受访者被坑过http://www.oeeee.com/nis/201505/22/354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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