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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奇葩女连续被炒,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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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4 17: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有句俗话:“好佬怕烂佬,烂佬怕泼妇”,撒泼维权真的是一帖百试百灵的膏药吗?
微信截图_20190424164505.png


以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22日,深圳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用实际案例蹭热度做了一次普法教育。一名女子到处应聘工作然后被炒鱿鱼,接着就撒泼讨薪,靠着撒泼伎俩竟连续在几家工厂获得了赔偿。

检方最后告诉大家这位女士撒泼的结果: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已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这个极端的案例,希望能引发大家的思考。

01
第一次撒泼获赔两千多
2017年10月28日,程女士到宝安区的一家塑胶厂应聘普工,月工资4000元。这些年,越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往往越难招人。程女士应聘普工当天就上班了,第三天一早,还在试用期呢,程女士却故意找事情和主管吵架,塑胶厂就决定不要这个员工了。程女士提出要求:“炒掉我可以,但工厂要赔我2500元。”厂方回应:“你还在试用期内,你刚刚才上两天班,怎么可能赔这么多?”

程女士可不管,不赔钱就撒泼,当即程女士跑到前台撒泼耍赖。工厂报了警,警察过来之后要求双方到劳动站去处理,程女士不去,还在这大吵大闹。当天还有客户过来参观,工厂老板没办法,只有给了她2466元打发她走人。
尝到甜头的程女士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根据查明的情况,之后,程女士更是一连出入多家工厂。

02
试用期中,屡屡因此“获利”
2018年4月26日下午,程女士到宝安的某五金制品公司应聘,约好第二天来正式上班,试用期5天。可就在4月27日上班的第一天,管理人员发现她一直找人聊天,且不怎么干活,管理人员就叫她“走人”。程女士说:“炒我?那得赔钱。”程女士于是在车间里胡乱打滚、大喊大叫,公司负责人赶了过来,答应给她一天的工资。可程女士不答应,要求至少支付半个月工资2500元。

公司负责人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也觉得没办法解决,于是让双方到劳动站处理。到劳动站后,程女士依然大喊大叫,也不听劳动站工作人员解释。见协商不了,劳动站工作人员让他们自行寻求法律途径。这下程女士更不干了,一直扯着公司负责人的衣服吵闹,公司负责人走到哪她就扯着衣服跟到哪。惹不起也躲不掉怎么办?公司负责人只有掏出2100元打发她走人了。

几天后,2018年5月3日,程女士又入职了另一家塑胶公司做普工,试用期3天。结果入职当天,车间主管发现她老是把腿翘在桌上玩手机,于是决定把她“炒掉”。这一下子,程女士又大吵大闹了起来。警察到现场后让他们去劳动站处理,见劳动站工作人员说只需要支付一天的工资,程女士又大吼大叫,拒不配合作笔录,还扯着厂长的衣服跟着回到了公司,在公司撒泼、脱衣服,影响了车间其他人员都难以正常工作。厂长没办法,只有按她的要求,付了2150元让人赶紧走人了。

03
过了几天,2018年5月8日,程女士又入职了另外一家五金制品公司,试用期7天,这次她上了3天班,到了5月11日,公司实在忍受不了她的工作态度,要解聘她并提出支付3天的工资。于是,类似的操作手法,同样的大吵大闹,她要求支付2000元工资。
这一次,公司报警后,公安机关决定:抓人了!

不久,案件进入了检察环节,宝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程某在工厂已按照劳动法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后,依然向工厂索要钱财,并且采取撒泼耍赖、无理取闹的闹事方式,干扰工厂正常工作,已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虽然程某并未采取威胁、胁迫的手段,却是多次以一种耍赖、恶心人的方式来无事生非,多次扰乱社会生产秩序,情节严重,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已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两年。

深圳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不允许恃强凌弱,但也不允许谁弱谁有理、谁撒泼谁得利。而在劳动就业市场,双方都应互相尊重,并遵守这一诚信体系,一方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方受人俸禄,自当忠人之事。如果谁破坏这一法律底线和公共认知,自然就是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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