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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安居 | 合同约定售楼广告只作宣传使用,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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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6 20: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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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您解读的是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的李乾律师

Part.1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售楼广告、宣传资料只作宣传使用,不作为合同的内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李乾律师:


开发商使用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模板合同,其中的条款是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购房者协商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我们称之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者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应当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采取签约告示、特别提醒、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合理方式提示。


如果开发商以大写加粗特别提醒或者签订了附件、补充协议的方式提示注意了该条款,那这条约定是有效的。如果开发商只是当作普通条款进行约定,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Part.2买房一般都要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协议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呢? 李乾律师: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

简单说来,就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

《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认购协议》对买卖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图文:惠州住建,采用旨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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