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加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该中心拟定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群体以及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支持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做以下调整: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分别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缴存额的50%,且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租房每年提取一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两次提取间隔必须满12个月。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签订无房承诺书后,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一类银行卡,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职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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