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位置相邻的两个小区,同一个售楼中心,同一个销售团队,甚至于户型图的宣传单上都写着二期字样,这样的宣传,您是不是也会觉得这是同一个开发企业的两期楼盘呢?然而事情的真相并非如此,对于开发商如此“蹭热度”的行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对开发商进行了处罚,也因为这份处罚,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结果如何呢?
此前,惠州市某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大亚湾区开发建设了备案名为“某源香山居”的住宅小区,小区共有四栋高层建筑,2017年正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然而,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却蹭起来隔壁楼盘的热度。
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王渊:“这个公司是通过某力东园的售楼中心,聘请统一的销售团队,还有沙盘模型,向消费者传递说,这个楼盘就是某力东园的二期。” 原来,“某源香山居”项目的隔壁,是另一个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某力东园”小区,这个小区有着5栋高层建筑,以及幼儿园、泳池、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因此,依靠着地理位置上的相邻优势,销售时,某源公司索性聘请了同一个销售团队进行营销,并且在户型宣传单上直接印制了“某力东园二期”的字样。
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王渊:“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实某力东园和某源香山居其实是分属两个不同的公司开发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原告的虚假广告行为作出了处罚,认为它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2019年5月,大亚湾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45000元。而对于这一结果,某源公司不服,因此在行政复议没有得到支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王渊:“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判断广告是否引人误解,因结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根据日常的生活消费经验来进行判断。原告在销售的过程中,通过共用同一售楼中心、统一销售团队,以及同一沙盘模型等方式,以某力东园二期的名义,对外推介某源香山居的项目。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这个某源香山居,某力东园项目的延续,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
而事实上,两个项目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公司开发建设,而且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楼房数量、配套设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法院审理认定,某源公司的行为属于因为误解的虚假广告行为,因此驳回了原告某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博罗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王渊:“本案依法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有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意识,规范其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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