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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售车位不得只售不租!惠州住宅小区车位租售拟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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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2 11: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惠州将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租赁、出售管理进一步完善。近日,市住建局发布《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公告,《意见稿》结合惠州实际,对惠州房地产项目的车位租售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作了规定,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进一步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目前,《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

未出售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意见稿》要求,将遵循业主优先原则,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必须承诺最高售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不是所有停车位都可以拿来出售。《意见稿》明确,专有部分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人防工程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

对于停车位的租售行为,《意见稿》作了相关规定。根据《意见稿》,建设单位租售车位的,应将车位租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可通过电话、短信、函件、网络等形式通知业主,并将租售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车位的出租方面,应优先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使用需求,且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在此基础上,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销售房屋预留的车位,须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可购车位数量须按配比

《意见稿》指出,建设单位应采取先到先得、摇珠、竞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出售或出租车位,并明确了一般性车位出售规定。

即建设单位出售车位时:

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
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2个车位。
车位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出售第3个车位。
依此类推。

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相当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第二款规定出售车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单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的业主,可在第二款规定基础上增加购买一个车位。业主只能向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业主转让已购车位。

在部分特殊情形下,业主可购买车位数量也有不同。

一是车位配比超过1:1,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一年,在扣除按照上述一般性车位出售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6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向已购车位业主增加出售一个车位。公示期间,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整体交付超过10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扣除按照上述一般性车位出售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未售出的,完成公示及备案等手续后,业主购买车位数量不受限制。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司法处置或接受其他行政行为等原因,需将剩余车位转让的,受让方出售、出租车位时,应遵守《意见稿》中对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在楼盘表中标记。

此外,对于违规销售车位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合同网签。违规销售车位造成购买人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稿》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
2022年11月18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
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0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hzzjjxxzx@huizhou.gov.cn

0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校园东路34号房产交易大厦: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信息中心(605室)收,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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